贵州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
10月20日,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装修合同诈骗案宣判,被告人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01 案情回顾
2021年10月,被告人陶某某接手盘州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,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、实际负责人。陶某某明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,仍通过开展样板房装修、送家具家电等优惠活动的方式吸引客户签订装修合同,采取部分履行装修合同的手段骗取109名被害人支付的装修订金、装修款合计人民币744万余元。
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,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,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遂依法提起公诉。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,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;并责令陶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02 检察官提醒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修合同诈骗案,不法分子通过各种优惠活动吸引客户签订装修合同,签订合同后不断催促客户交款否则不进场装修,客户交纳大部分款项后装修公司仅做了水电、刮磁粉等少部分工程,剩余工程一直以材料未到、工人工期紧等为由不施工,最终装修公司直接关门跑路。在此,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在签订、履行房屋装修合同过程中:
一要合理选择装修公司。尽量选择信誉好、运营时间长、市场认可度高的装修公司,注意低价诱惑和虚假宣传,不轻信对方开出的“空头支票”。
二要谨慎支付装修款项。装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装修进度,应以合同约定为准,根据装修进度支付相应装修款,不轻易全款转账,避免上当受骗。
三要妥善保管相关凭证。签订的合同、交款的凭证要妥善保管,遇到纠纷协商未果或发现装修公司跑路时,应持上述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,维护自身权益。
03 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 【合同诈骗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;
(二)以伪造、变造、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;
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
(四)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。(凉都检察)